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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书库

  1.本库收藏的各类文献,可阅览、自助复印、外借(工具书、期刊除外),借期60天。图书到期前十日内,可续借一次,逾期按规定处理。
  2.请爱护书籍。污损图书者,如不影响再次借阅,按图书原价的70%处理,否则自购原书抵赔,或按图书原价的3~10倍赔偿;污损报刊者,须自购相同报刊抵赔,或按原报刊全年价格的 3倍赔偿;偷窃书刊者按图书原价或原报刊全年价格的10倍以上处理。图书借出后丢失的,原则上购买相同图书抵赔。如丢失后在约定的一个月后仍无法抵赔的:普通图书,按图书价格的3-10倍予以补偿;1987年12月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、馆藏孤本图书,有关手册类、图谱类、专著类等重要典藏图书,按图书价格的30-50倍补偿。图书丢失经处理后读者失而复得的,除重要典藏外,一般不重新处理。(所有图书馆借出的图书均适用此规定)
  3.请保持书架整齐。正确使用代书板。阅览限取图书2册/人·次,阅毕归还原处。预约图书请咨询工作人员。
  4.请保持安静整洁,做文明读者。不在库内接打手机、吃食物、玩游戏。不得影响他人借阅、学习。
  5.请注意用电安全。遵守用电常识,禁止除笔记本电脑外的任何用电行为。
  6.请遵守规章制度,遵守社会公德,服从管理。对于违反规定、不服从管理的,图书馆有权取消其1-6个月的借书或入馆资格;对于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,通报学校处理。